县和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贵并报告工作。在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宪法》《地方组织法)》等规定的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常设机美的职权,监督本级其他国家机关。
(二)组成和任期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著千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常委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委会辞去常委会的职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三)职权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主要有:
第一,在本行政区城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第二,领导或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城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城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第四,人事方面的职权,如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本级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的个别任免;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根据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本级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人民法院刷院长,庭长、刷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刷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快定撇销个别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的职务等。
第五,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俞令和规章以及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第六,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如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市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市在规范性文件;询问和质询;特定向题调查以及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除以上职权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